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拍卖公告

中国AA资质拍卖企业

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81263

受委托,定于201812253时在我公司拍卖厅下列标的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 拍卖标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享有的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截至基准日2018年9月28日对该公司的债权余额共38,290,659.38元,其中:贷款本金29,999,518.83元,利息7,023,173.39元,罚息1,267,967.16元。涉及诉讼和其他垫付费用为:150,997.50元。抵押资产为: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鸿越大道与景德路交叉口南侧的两处厂房(房地产权证号:宣开字第73401号、宣开字第73402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宣国用(2011)第2854、2855号)建筑面积:35301.98平方;土地面积:45148.08平方。

二、拍卖标的展示咨询登记时间

即起至2018122417:00止。标的物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注意事项:有意竞买者须于2018122417:00前,向本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巢湖支行,账号:8112301011900434681汇入2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并携带相关资料和汇款单据本公司指定地点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万科金色名郡综合楼座1306室办理申请竞买登记手续。如竞买不成,保证金将于7日内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

未尽事宜请咨询拍卖公司当期拍卖会的拍卖资料。

长城资产咨询电话:62636250王经理,62636255任经理。 

拍卖公司咨询电话:15905659009刘经理  

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20181218

拍卖标的介绍及瑕疵说明

项目名称

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不良债权处置

处置方式

债权公开拍卖

、债权基本情况

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徽铝公司”)不良债权是我司于2018年6月29日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包中的户不良债权。截至基准日2018年9月28日,徽行对该公司的债权余额共38,290,659.38元,其中:贷款本金29,999,518.83元,利息7,023,173.39元,罚息1,267,967.16元。涉及诉讼和其他垫付费用为:150,997.50元;贷款风险分类为次级或次级以下。

二、债务人情况

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09年8月,注册地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公司占地面积300余亩;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出资人为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股权占比100%;法定代表人:陈学松。公司是家集铝型材生产、销售及铝门窗、铝幕墙制作安装的大型民营工业企业,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铝制品、节能型铝材生产、销售;铝制品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目前公司仅有条生产线在生产。

三、抵押担保情况

1、抵押情况

2012年12月11日,徽铝公司与徽商银行宣城分行签订《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徽铝公司以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鸿越大道与景德路交叉口南侧的两处厂房(房地产权证号:宣开字第73401号、宣开字第73402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宣国用(2011)第2854、2855号)提供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合同为徽铝公司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合同等,担保的高债权额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入民币3000万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徽铝公司应向徽商银行宣城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徽商银行宣城分行为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2年12月12日,徽铝公司与徽商银行宣城分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宣房地产他证宣开他字第0077572号),登记债权数额为3000万元。

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为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与景德路交叉口南侧,工业厂房及土地,建筑面积:35301.98平方;土地面积:45148.08平方。该房产于2012年12月12日抵押给徽行宣城分行,被担保债权数额3000万元。抵押物具体信息如下:

-抵押物所有权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抵押物种类:厂房及土地

-产权证号:宣开字第00073401号、宣开字第00073402号、宣国用(2011)第2854号、宣国用(2011)第2855号

-土地使用权限:工业用地

-抵押物地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与景德路交叉口南侧,建筑面积:35301.98平方米

-土地面积:45148.08平方米抵押物目前状况:已查封

-抵押物使用情况:自用

2、担保情况

该户债权由东维太阳能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宣城徽铝铝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松提供高额保证担保。

2017年11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安徽省徽商物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破11号决定书,决定指定安徽皋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同时载明:“2017年5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已指定安徽皋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对上述不良资产,我司在此提示风险如下,请竞买人自行把握竞买风险:

1、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按原借款合同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惠和特殊保护。

3、乙方所受让的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或多项:

1)与贷款债权相关的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3)贷款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4)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5)债权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没有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债权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8)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9)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而败诉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已超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0)债权已经诉讼或债权曾作强制执行公证,但可能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11)转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转让前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的情形;

12)主从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的债权;

1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终止的任何证明;

14)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4、该转让标的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对以上风险提示,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签约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因此,乙方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乙方均自行承担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乙方在此进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而且该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可能存在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我办仅以该资产证明文件的现状来出售,受让该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的风险和从资产证明文件所展示的现状过户至买受人名下需产生的各环节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委托人提供的拍卖债权的权属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委托人未对拍卖债权的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保证或承诺,该等文件效力由竞买人自行判断。

2、基于转让贷款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转让贷款债权可能存在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价值的不确定性,委托人不对该拍卖债权回收价值进行任何承诺与保证。

3、高应价者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同时,应与委托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4、成交日后至委托人收到全部拍卖价款前,拍卖标的仍归委托人所有;拍卖债权的权属文件在委托人收到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确定的所有款项后,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移交给买受人。

5、委托人对买受人仅承担《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义务。

6、《债权转让协议》以终签订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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