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拍卖公司解说拍卖与变卖的区别

安徽拍卖公司解说拍卖与变卖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定义: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转让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经济学界认为:拍卖是一个集体(拍卖组)决定价格和分配的过程。所谓的转售通常是指出售财产以换取现金。与拍卖相比,两者都是出售财产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售程序、方法、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转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执行阶段未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的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和竞争力使拍卖与转售严格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同的程序。拍卖必须提前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但变卖没有规定。

2.不同的期限。拍卖对物品的公告拍卖时间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不受时间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是不同的。拍卖时,拍卖标的物必须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中介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没有此程序可以出售。

4.不同的形式。拍卖以公开的形式进行,以竞争的形式现场交易,销售可直接交商业部门购买或出售。

5.不同的目标范围。拍卖财产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房地产;既适用于一般财产,也适用于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大多数国家对房地产的销售和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的销售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销售更广,其地位也比销售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的范围是不同的。拍卖前必须扣押拍卖的所有物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罚,另一方面也便于拍卖。换句话说,任何没有被扣押的财产都不能被拍卖。销售范围更广,其不公平包括扣押。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文章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打印该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