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拍卖公司介绍司法拍卖中异地车的手续如何办理?

车辆是司法拍卖的常见担保之一。拍卖车辆时,法院应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部分车辆在不同地方交易,对投标人的所有权转让产生一定影响。那么,司法拍卖车辆在不同的地方怎么办呢?

合肥拍卖公司介绍司法拍卖中异地车的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异地司法拍卖的,投标人可以持法院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机动车登记条例》

第二十一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车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车牌或者行驶证的《帮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竞拍,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车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处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车牌或者行驶证无效,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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