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黄山路等6处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租公告
庐江县黄山路等6处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租公告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庐江县城管局的委托,现对“庐江县黄山路等6处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租公告项目(项目编号:2016LJQQ0004)” 进行公开拍租,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
、 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6LJQQ0004
2、项目名称:庐江县黄山路等6处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租
3、项目内容:拍租标的简介:
标的:黄山路(内环路-中塘河,道路广告载体32座,每座广告面积约28平方米)户外广告使用权拍租参考价为每年7万元。
标的二:文明路(内环路-泥河路,两座过街龙门架,道路广告载体50座,每座广告面积约16平方米)户外广告使用权拍租参考价为每年16万元。
标的三:塔山路(移湖路-文明路, 6座小高架,每座广告面积约50平方米,道路广告载体18座,每座广告面积约28平方米,)和街心花园双面高架(广告面积约110平方米)户外广告使用权拍租参考价为每年10万元。
标的四:移湖北路(周瑜大道-内环路,道路广告载体16座,每座广告面积约18平方米)户外广告使用权拍租参考价为每年2万元。
标的五:越城路两座跨街龙门架(每座广告面积约84平方米,)户外广告使用权拍租参考价为每年3万元。
二、 竞拍人资格
1、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均可参与竞价。
2、具有广告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广告或媒体经营等相关字样);
3、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三、 拍租时间及地点
1、拍租时间:2016年8月12日15:30
2、拍租地点: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101室
四、 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1、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2016年7月14日8:00始至2016年8月9日17:00 止。
3、报名资料:无(此项目资格后审)。
五、联系方法
集中采购单位: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
本项目联系人: 邢工
电话:0551-87388117
六、其他说明
1、广告经营要求:
所有广告载体用于公益广告宣传不得少于总量50%,道路广告载体为间隔式,街心花园双面高架为面,越城路两座龙门架也是各面。公益广告的内容是“文明创建”、“中心工作”和“城市品”。公益广告的安装地点和发布内容中标单位要服从城管局统安排。公益广告画面制作、日常维护和更换,由中标经营单位承担。广告在经营期限内的日常维护与更换安全方面的切责任由竞租人承担。
广告公司的广告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登载,否则由此造成的切后果由广告公司全部承担。
2、经营期限:
上述6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均为5年,自竞租成交订立合同之日算起至2021年8月 日止。竞租成交后5年租金须次性付清。
3、招租方式:
为了方便计价,起拍价为参考价/年。每次竞价递增幅度不得低于1000元/年(成交后计5年总价),报价高者为中标承租方。
4、竞租人员在拍租时必须遵守拍租方的相关规定(见《竞租规定》)。
5、竞拍保证金:
(1)竞租人须于前述报名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本人)账户以电汇、转账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庐江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庐江长江路支行;账号181226216831)汇入相应竞拍保证金,并持缴款凭证到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2室换取收据。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买受人后,其他竞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2)竞拍保证金数额: 2万元/每标的。
6、参加竞拍单位须在2016年8月12日下午2点至3点30分携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保证金收据至竞拍现场核查报名手续后发放竞拍号码。
7、拍卖公司: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拍卖行业通行惯例制定。
二、瑕疵声明
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拍卖人)在此声明: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权属、品质等情况,实地察看,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
除本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明确表示予以保证外,本拍卖人通过公告、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对于拍品状况之描述仅供竞买人参考,并不代表本拍卖人的任何承诺,即本拍卖人依法对拍品的真伪和品质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已亲自审看展示或预展的拍卖标的,并凭借检测或自身经验对拍品的真伪、品质及价值进行了准确判断,对其瑕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三、竞买手续
1、参加拍卖会之前,竞买人应交纳竞买保证金并签署本《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和《竞买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在签署上述文件时,竞买人为法人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份复印件,外国企业还应提交驻华使馆证明;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份复印件,外国人应提交护照和驻华使馆证明。
2、进入拍卖会现场前,竞买人凭竞买保证金汇款凭据、已签署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和《竞买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填写《竞买号取登记表》,取得竞买号后方能进入拍卖会现场参加竞买。竞买号是代表竞买人身份和竞买权的标志。竞买人取竞买号后,应妥善保管,并在拍卖竞价过程中谨慎使用。竞买人须对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及其他持举该号的任何人的竞价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四、买受人的资质和权限承诺
1、竞买人承诺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买受“拍卖标的”的相应资质。
2、如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竞买人应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有购买拍卖标的的相应权限。
3、由于竞买人的身份不具备上述资质与权限,导致拍卖标的无法过户或者拍卖行为无效的,全部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竞价过程约定
1、拍卖师公布标的、起拍价、竞价阶梯后,竞买人即可举应价。竞买人应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不得低于个加价幅度。
2、竞买人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前次应价自动失效。若竞买人同时报同价格以拍卖师点号为准。
3、标的物由高应价者得;相同报价由先举者得;但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宣布不成交。
4、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击槌即表示拍卖成交。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字。
对于竞买人拖延签署及拒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情形,应视为竞买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所交竞买保证金先用于赔偿本拍卖人的佣金及其它费用损失,剩余部分暂时留存本拍卖人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买受人应在《竞买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付清所有成交款时退回,或充抵拍卖佣金和成交价款。
竞买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在确定的期限内不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等费用的,应视为竞买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竞买人所交保证金及后续支付的部分价款先用于赔偿本拍卖人的预期佣金收入及其它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拍卖人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佣金应在买受人中标后按五年成交价总额的百分之三点八支付给拍卖公司。
七、标的物的提取
买受人应在《竞买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接收)标的物或办理产权移交手续,逾期造成对该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由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标的的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可能造成的他人损失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八、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违约,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本拍卖人有权不退还,并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收回拍卖标的,进行再次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前次拍卖价款的,违约买受人应补足差额。同时,本拍卖人有权追究违约买受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竞买人费用自理原则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会是竞买人的自愿行为;竞买人为竞买活动付出的切成本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论其竞买是否成功,也无论是什么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撤拍、变更拍卖方式、起拍价等)。
十、不可抗力
拍卖成交后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事件的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经过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与拍卖合同或者拍卖标的有关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规则》,并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文明竞买,自觉维护拍卖会会场秩序。
2、竞买人与本拍卖人签署的《竞买合同》与本《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冲突,以《竞买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3、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本拍卖人有权不退还其保证金,并有权采取其他法律措施:(1)恶意串通;(2)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威胁其他竞买人;(3)其他收买、贿赂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买人(代理人)同意
并认可上述条款签名:
安徽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六年七月七日
广告拍租成交确认书
竞租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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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租标的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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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人民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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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五年总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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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比例/支付方式 |
佣金支付为总价款3.8%。 在确认成交后立即支付。 |
成交人(竞租成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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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租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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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成交确认书的其他条款,按拍租人在拍租前宣布的拍租规则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权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让方:庐江县城市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拍租的方式竞得甲方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标的物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致,订立本合同。
第条 合同标的物使用用途和租赁期限
()乙方竞得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发布经营性和公益户外广告 。
(二)本合同的租赁有效期限为5 年,即从2016 年 月 日起至 2021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租赁金标准和缴纳时间
租赁金标准:乙方使用合同标的物的租赁金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由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次性缴予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乙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
(二)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有权解除合同;
(三)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按时收取租赁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赁金,若在未约定期限内缴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乙方之前所交纳的租赁金全部上缴县财政,收回出让的户外广告设置权,限期拆除已发布的广告。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并取消乙方参加同类广告标的物拍卖、挂交易资格。
(四)为乙方在其户外广告位置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规划调整、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拆迁等原因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使用权,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受让人,并根据收回时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剩余年期退还租赁金(退还金额以拍卖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年期标准,不计利息)其他切费用不予认可。乙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0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2日内将竞得标的物交还给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金300%/天向乙方收取广告位占用费,并组织强制拆除,直到乙方将广告位交付甲方时结束。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按时交付租赁金和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二)合同有效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后果和责任。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经营发布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否则由此造成的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用标的物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切费用及矛盾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擅自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形式。
(四)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审批手续。
(五)广告位置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日常维护管理,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或安全的设施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拆除。因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自行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在发布经营性户外广告时,必须发布公益性广告,所有广告载体用于公益广告宣传不得少于总量50%,道路广告载体为间隔式,街心花园双面高架为面,越城路两座龙门架也是各面。公益广告的内容是“文明创建”、“中心工作”和“城市品”。公益广告的安装地点和发布内容中标单位要服从城管局统安排。公益广告画面制作、日常维护和更换,由中标经营单位承担。广告在经营期限内的日常维护与更换安全方面的切责任由竞租人承担。
广告公司的广告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登载,否则由此造成的切后果由广告公司全部承担。
第五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按租赁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缴纳租赁金,经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全面履行的;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户外广告设置权,擅自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四)未按本同约定发布公益广告的;
(五)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经营业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
(二)因产权纠纷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视为违约,应当按照成交价的10%或按照剩余年限使用价1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义务,或本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无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额,并按成交价的10%支付或按照剩余年限使用价10%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二)维护责任不到位,造成广告设施陈旧、破损时,经甲方三次催告修复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付,并按维修费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按甲方要求让出该标的物,或者不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视为乙方放弃对其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甲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所造成的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其它补充条款
()乙方在经营期间内,户外广告设施连续空闲长达7天或在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覆盖。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且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应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2日内,将竞得标的物完好地交还甲方。在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参与。
(六)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的,任何方均可提交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式3份,拍卖公告及附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1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办理人(签字): 委托办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